(2015)长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付毅超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毅超,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付毅超,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陈建华,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毅超与被告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毅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毅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毅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付毅超负担。审 判 长 郑 宇人民陪审员 郑品官人民陪审员 刘楠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