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沛宜与林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宜,林学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492号原告:李沛宜,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居委第五居民区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209290336。委托代理人:迟玉勋,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学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沛宜诉被告林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沛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沛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李沛宜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