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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沛宜与林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宜,林学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492号原告:李沛宜,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居委第五居民区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209290336。委托代理人:迟玉勋,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学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沛宜诉被告林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沛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沛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李沛宜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