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池州市金能供热有限公司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金能供热有限公司,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31号原告:池州市金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庆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生太,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成兵,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永福,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鹰,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攀,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池州市金能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诉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湖公司)、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生太、吴成兵,慈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永福,勤上光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能公司诉称:2014年1月29日,金能公司与慈湖公司、勤上光电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慈湖公司向金能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支付其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并约定由金能公司将该款项直接汇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勤上光电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金能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该款项直接汇入指定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慈湖公司和勤上光电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金能公司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慈湖公司和勤上光电公司立即连带支付金能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按月息1.6%计算,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金能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金能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2.证据二: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金能公司借款200万元给慈湖公司,用于慈湖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慈湖公司和勤上光电公司同意该借款从慈湖公司承建勤上光电公司钢构工程未结工程款中扣除,且勤上光电公司对慈湖公司借款提供连带担保;3.证据三:借据、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各一份,证明金能公司按借款协议约定,向慈湖公司指定账户汇入200万元,慈湖公司出具借条,金能公司履行出具款项义务。慈湖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慈湖公司承建的工程是勤上光电公司的工程,勤上光电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本案所涉借款由金能公司借款给慈湖公司,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勤上光电公司进行拍卖或者有工程款支付给慈湖公司,慈湖公司可以用该笔款项偿还借款或者由政府直接从勤上光电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勤上光电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本案所涉借款是慈湖公司所借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勤上光电公司只是提供担保,如果慈湖公司没有能力归还借款或在慈湖公司归还不了的情况下,才由勤上光电公司归还,若勤上光电公司偿还则享有追偿权或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慈湖公司和勤上光电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慈湖公司和勤上光电公司对金能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异议。经核实,本院对金能公司所提交的三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金能公司、慈湖公司和勤上光电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为解决勤上光电公司钢构工程农民工工资兑现事宜,金能公司同意借款200万元给慈湖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该资金直接拨付至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专户,经开发区人社部门核实后,直接发放至慈湖公司钢构工程的农民工个人账户。金能公司借款的200万元,慈湖公司同意委托勤上光电公司从其未结工程款中扣除,勤上光电公司担保该借款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还清,月利率为0.8%,如勤上光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返还利息,金能公司有权按月利率两倍向勤上光电公司收取所有利息。同日,慈湖公司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到金能公司200万元,该借款全部用于支付慈湖公司承建的勤上光电公司建设项目钢构工程农民工工资,并将该借款转至池州开发区财政局农民工保障金专户。同日,金能公司转账200万元至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用途载明为农民工工资借款。本院认为:本案中,慈湖公司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要向金能公司借款200万元,金能公司依据《借款协议》约定,将借款直接汇入慈湖公司指定账户,金能公司已按约履行发放借款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到期后,慈湖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金能公司要求慈湖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要求慈湖公司支付自2014年7月30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勤上光电公司在协议中承诺担保该款项在六个月清偿完毕,慈湖公司未在六个月内清偿所借款项,勤上光电公司依约应承担担保责任。因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勤上光电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勤上光电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金能公司要求勤上光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池州市金能供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6%计算,时间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春审 判 员 刘玉管代理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包亚平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