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图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于英昌与王有富、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图民初字第378号原告:于英昌,住图们市。被告:王有富。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英昌诉被告王有富、王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英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英昌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英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徐春男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