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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卢国森、刘煜坤、莫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卢国森,刘煜坤,莫烨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苏东海,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国森,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刘煜坤,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莫烨文,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卢国森、刘煜坤、莫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邓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