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科利达电热电器厂与广州康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科利达电热电器厂,广州康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科利达电热电器厂,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吕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太林,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崇刚,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康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余锦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科利达电热电器厂诉被告广州康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科利达电热电器厂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科利达电热电器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科利达电热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4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科利达电热电器厂负担。审判员 冷根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骆川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