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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孟新与赵建华、雷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新,赵建华,雷彩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张孟新,男,生于1955年8月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退休职工。被告赵建华,男,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雷彩贤,女,现年50岁,汉族,高中文化,系第一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新诉被告赵建华、雷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孟新无法提供被告赵建华、雷彩贤的确切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张孟新对被告赵建华、雷彩贤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孟新对被告赵建华、雷彩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50元予以退还原告张孟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