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惠莉与被告王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莉,王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74号原告杨惠莉,女,汉族,生于1944年8月28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王锋,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8日,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惠莉与被告王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王锋的户籍地为江西省湖口县,原告杨惠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锋在重庆市江北区居住一年以上。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杨惠莉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王锋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王锋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伍沐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