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成香与王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香,王玉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张成香,连云港市中宇建材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玉凤,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香诉被告王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正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