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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果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嘉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贾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