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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邓回勇与张恒、方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成斌,万源市竹峪镇敬老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057-1号原告邓成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马俊举,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源市竹峪镇敬老院。委托代理人项立锋,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邓成斌与被告万源市竹峪镇敬老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理原告原告邓成斌与被告万源市竹峪镇敬老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于 淳审 判 员  胡 蓉人民陪审员  赵家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