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月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3日17时许,在方城县五星假日酒店6210房间内,被告人王某提供毒品及吸毒用具供苏蔓丽(1997年10月9日出生)、罗凤阳吸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17时许,在方城县五星假日酒店6210房间内,被告人王某提供毒品及吸毒用具供苏蔓丽、罗凤阳吸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苏蔓丽于1997年10月9日出生,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2015年7月12日,王某主动揭发犯罪嫌疑人王林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王林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毒品照片、住宿登记表、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现场提取抽样、扣押决定书、检材照片、尿液检验显示照片及指认、尿检板外包装及判定说明、吸毒工具照片、行政拘留记录、罗某某证言、苏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局函、方城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证明、法医鉴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刑事判决书、询问王某、马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笔录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宿的房间内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供他人吸食(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主动揭发犯罪嫌疑人王林强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其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当场查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杰远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司 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