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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司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货车行至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洲村喇叭口红绿灯附近时,遇交警甘某某和辅警张某某、钟某某三人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辅警张某某发现孙某某驾驶的货车可能存在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便做手势示意孙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孙某某未听指挥直行到红绿灯处遇红灯才停车,张某某随即跑上前拦在货车前方,要求孙某某接受检查。孙某某仍不配合,继续往前行驶,张某某只得躲开。孙某某驾车过了红绿灯后被甘某某驾驶警车拦下,张某某上前拍照取证。孙某某发现被拍,十分生气,便从驾驶位拿了一把铁锤下车,多次持铁锤追赶并挥铁锤砸向张某某,被张某某躲开。后孙某某再次开车离开,直到在萍钢昌盛村转盘处被民警拦下,当场缴获铁锤。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钟某某、甘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行车记录仪及执法记录仪监控画面,证明四份及附件《全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工作方案》,执勤证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障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诗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