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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秀萍与被告陈锋伟、陈金舜、游智斌(谢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陈秀萍,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锋伟,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金舜,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游智斌(谢志斌),男,汉族,住漳平市。原告陈秀萍与被告陈锋伟、陈金舜、游智斌(谢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萍、被告陈金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锋伟、游智斌(谢志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秀萍诉称:2014年5月8日,被告陈锋伟以短期周转为由,在陈金舜、游智斌(谢志斌)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2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锋伟拒不偿还,被告陈金舜、游智斌(谢志斌)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因被告游智斌在借条中书写其姓名为“谢志斌”,造成原告起诉状书写笔误。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陈锋伟偿还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金舜、游智斌(谢志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金舜辩称:担保属实,借条上的签名是答辩人本人书写,但原告在借款后三个月才找到答辩人,答辩人认为其担保期限是开始于借款之日的三个月后。答辩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因经济困难,可以陆陆续续分期清偿。被告陈锋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被告游智斌(谢志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原告陈秀萍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1份,证明2014年5月8日被告陈锋伟向原告陈秀萍借款人民币210000元的事实;3、2014年3月5日借据(复印件)1份,证明2014年3月5日有写一张借据,后于2014年5月8日重新找陈金舜书写借条,2014年3月5日的借条原件还给被告陈锋伟,2014年3月5日的借条和2014年5月8日的借条系同一笔借款;4、转账凭证1份,证明原告转账借款给被告陈锋伟的事实;5、被告游智斌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游智斌的身份情况;6、图纸、补偿金额表各1份,证明被告确实享有山场补偿款的事实;7、证据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陈锋伟为办公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金舜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疾病诊断证明书、特殊门诊审批表各1份,证明被告陈金舜身体不好,在执行时可以保留生活费、医药费开支等费用。被告陈锋伟、游智斌(谢志斌)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陈锋伟、游智斌(谢志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对本案事实及证据所享有的抗辩权、质证权。被告陈金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7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7,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金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表示不清楚,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金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认为本人实际补偿款仅有180000元,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陈金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被告陈金舜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被告陈锋伟因资金周转需要在被告游智斌(谢志斌)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210000元,双方书写《借据》一份,主要约定借款210000元,被告陈锋伟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被告游智斌(谢志斌)在担保人处签字“谢志斌”及其“身份证号”。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借款给被告陈锋伟。2014年5月8日,当事人进行结算并重新约定,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陈锋伟向陈秀萍借来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以上此款不计息。借款人陈锋伟。担保人陈金舜。担保人谢志斌”。借款后被告陈锋伟未偿还借款,被告陈金舜、游智斌(谢志斌)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5年5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金舜名下的漳永高速公路某段征用山场(含青苗)补偿款中的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陈金舜名下持有的漳永高速公路某段征用山场(含青苗)补偿款中的210000元。2015年5月11日,原告以补偿款未到芦芝镇东坑口居委会账户为由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漳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陈金舜名下的漳永高速公路某段征用山场(含青苗)补偿款中的210000元的冻结。2015年5月1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金舜名下持有的漳永高速公路某段征用山场(含青苗)补偿款中的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陈金舜名下的漳永高速公路某段征用山场(含青苗)补偿款中的210000元,该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公民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产、生活所需向他人借款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偿还。被告陈锋伟向原告陈秀萍借款人民币210000元,有被告陈锋伟所写的《借条》和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为证,原告与被告陈锋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锋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锋伟支付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游智斌(谢志斌)在《借条》上签字为“谢志斌”,根据户籍证明中的体现的照片,及与户籍证明中的被告游智斌的身份号码与2014年3月5日的《借据》中的“谢志斌”公民身份号码相符,应认定为2014年5月8日《借条》上的担保人“谢志斌”即为本案被告游智斌。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陈金舜、游智斌(谢志斌)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金舜、游智斌(谢志斌)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陈锋伟追偿。被告陈锋伟、游智斌(谢志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锋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秀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陈金舜、游智斌(谢志斌)对被告陈锋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陈金舜、游智斌(谢志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锋伟追偿。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保全费人民币314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7850元,由原告陈秀萍负担人民币1570元,由被告陈锋伟负担628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英明人民陪审员  陈永全人民陪审员  邓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汤婕珩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