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361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申请执行聂伟、高连山、王文星、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聂伟、高连山、王文星、汪花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聂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01070858)、高连山(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712073151)、王文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05212331)、汪花(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90615462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