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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361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申请执行聂伟、高连山、王文星、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聂伟、高连山、王文星、汪花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聂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01070858)、高连山(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712073151)、王文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05212331)、汪花(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90615462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