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恒涛与张海鱼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张恒涛。被申请人:张海鱼。申请人张恒涛与被申请人张海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海鱼驾驶的冀T×××××号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张海鱼驾驶的冀T×××××号轿车一辆就地扣押在冀州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郑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