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聂辰兰与刘贵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辰兰,刘贵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779号申请人:聂辰兰。被执行人:刘贵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2)鹿民一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37万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4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5元,执行费54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贵婷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423875元;或查封、扣押他们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