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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仁杰与林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808号原告陈仁杰,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林晴晴,女,1995年7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仁杰与被告林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仁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仁杰负担。审判员庄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