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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永宝电容膜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容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中心路。法定代表人:张会亭,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永宝电容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辛泉村。法定代表人:倪朝文,经理。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淄博永宝电容膜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永宝电容膜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晓慧审判员  刘文强审判员  苏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巩琳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