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志达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刘志达,房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希金,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刘志达,男,1991年4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房红,女,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达、房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达、房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光军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