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郭某,务工。被告张某,务工。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沈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学法、杨远卫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在外务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6月在外务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也凝结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双方由于交流不够,缺乏沟通,未能相互包容,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虽主张离婚,但其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同时为了改善原、被告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沈杰人民陪审员黄学法人民陪审员杨远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章亚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