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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16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于庆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678-2号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号。负责人:姜世全,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夫,男。被执行人:于庆洋,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申请执行于庆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65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于庆洋所有的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辽BYA2**)一辆予以查封,并扣划了于庆洋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城关支行的账户存款3801元,并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庄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姜铭轩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