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三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丽与被告王鹏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丽,王鹏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杨永丽,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岭,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琰,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永丽诉被告王鹏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永丽的委托代理人闫培,被告王鹏岭的委托代理人王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丽以与被告已就案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鹏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丽撤回对被告王鹏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