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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三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丽与被告王鹏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丽,王鹏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杨永丽,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岭,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琰,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永丽诉被告王鹏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永丽的委托代理人闫培,被告王鹏岭的委托代理人王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丽以与被告已就案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鹏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丽撤回对被告王鹏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