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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28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韩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x,冯x1,冯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8624号申请人韩x,女,1934年10月1日出生。申请人冯x1,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申请人冯x2,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2015年9月7日,申请人韩x、冯x1、冯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3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冯x3名下座落在西城区xx号,幢号3,北房一间(建筑面积:14.3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房屋产权归韩x所有;2、冯x1、冯x2均放弃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人韩x、冯x1、冯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3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韩x、冯x1、冯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3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旋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