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威尔巨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杨长岗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文栋,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江阴市威尔巨拉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法定代表人:殷美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威尔巨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共计2900元,由原告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国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