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7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崔文昌、于连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崔文昌,于连红,姜均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10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负责人张猛,职务行长。被告崔文昌。被告于连红。被告姜均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被告崔文昌、于连红、姜均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9元,减半收取2859.5元,保全费19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闫 康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