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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管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国防、原审被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贾国防,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管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霍团委,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国防,男,住河南省商丘市,现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代表人吕鹏,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2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由总公司承担,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地均在郑州市开发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5年5月11日贾国防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上诉人于同年7月15日向原审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其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原审予以驳回正确。关于原审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不是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评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功景审判员  庞伟涛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馨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