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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沈文龙与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兆铭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文龙,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兆铭,刘刚,李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97号申请人沈文龙,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胜利村三圣寺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102291968********。被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恒山东路5号附2号9幢3-1-3。法定代表人肖仁中,董事长。被申请人蔡兆铭,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西路***号5-10,身份证号码5102291967********。被申请人刘刚,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新闻大厦1-1,身份证号码5102291965********。被申请人李迪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丰田村黄泥坡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102291968********。申请人沈文龙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兆铭、刘刚、李迪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的应收工程款5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期限届满,该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晏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