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刁永芳、袁秀君、敬圆圆与被告张小均、王光华、高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永芳,袁秀君,敬圆圆,张小均,王光华,高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刁永芳,女。原告袁秀君,女。原告敬圆圆,女。法定代理人袁秀君,女。被告张小均,男。被告王光华,男。被告高丹,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小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学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永芳、袁秀君、敬圆圆诉被告张小均、王光华、高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永芳、袁秀君、敬圆圆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永芳、袁秀君、敬圆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永芳、袁秀君、敬圆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刁永芳、袁秀君、敬圆圆负担。审 判 长 杜少洪人民陪审员 张明波人民陪审员 朱仕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谢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