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何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94年10月17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4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