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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何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94年10月17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4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