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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友亮、张氏与被告王友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亮,张氏,王友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王友亮,男,1943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张氏,女,1943年7月29日生,汉族被告王友喜,男,194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亮、张氏与被告王友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亮、张氏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亮、张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亮、张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友亮、张氏负担。审判员  朱瑞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