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友亮、张氏与被告王友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亮,张氏,王友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王友亮,男,1943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张氏,女,1943年7月29日生,汉族被告王友喜,男,194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亮、张氏与被告王友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亮、张氏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亮、张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亮、张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友亮、张氏负担。审判员 朱瑞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