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军与武钢北湖电器修配厂、张金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俊,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钢北湖电器修配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场碎铁村。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厂厂长。被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武钢北湖电器修配厂、张某、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彭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苏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