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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显光电有限公司与何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显光电有限公司,何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法龙劳初字第288号原告深圳市彩显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延芳,总经理。被告何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彩显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彩显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