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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章丘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庆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刘庆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065-2号原告章丘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韩绍红,经理。被告刘庆云,女,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章丘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8元,财产保全费738元,均由原告章丘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士波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