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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中荣、吴亚平与汤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荣,吴亚平,汤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吴中荣申请执行人:吴亚平被执行人:汤清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中荣、吴亚平与被执行人汤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中荣、吴亚平与被执行人汤清华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