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中荣、吴亚平与汤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荣,吴亚平,汤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吴中荣申请执行人:吴亚平被执行人:汤清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中荣、吴亚平与被执行人汤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中荣、吴亚平与被执行人汤清华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