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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曹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2015年2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自2012年初至2014年12月间,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文化路51号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黑马”、“冬虫夏草”、“黑金刚”、“强力伟哥”、“极品海狗”等药品。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张某被扣押的“黑马”、“冬虫夏草”、“黑金刚”、“强力伟哥”、“极品海狗”等25种药品按假药论处。并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12年初至2014年12月间,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文化路51号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黑马”、“冬虫夏草”、“黑金刚”、“强力伟哥”、“极品海狗”等药品。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张某被扣押的“黑马”、“冬虫夏草”、“黑金刚”、“强力伟哥”、“极品海狗”等25种药品按假药论处。2014年12月1日,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从被告人张某经营的保健品店内扣押经鉴定按假药论处的25种假药,具体为“黑马(7瓶)”、“冬虫夏草(6粒)”、“黑金刚(4瓶)”、“强力伟哥(10瓶)”、“极品海狗(17粒)”、“干通宵(38粒)”、“极品威哥王VIAGRA(6瓶)”、“精力丸(88粒)”、“阴茎增大片(7瓶)”、“性动力(1瓶)”、“虫草鹿鞭王(3粒)”、“袋鼠精(45粒)”、“硬九天(43粒)”、“老中医(13瓶)”、“壮腰强肾软胶丸(2瓶)”、“艾力达(54粒)”、“早泄克星(79粒)”、“顶破天(3瓶)”、“鹿茸补肾胶囊(5瓶)”、“极品海狗(9瓶)”、“K哥(8瓶)”、“美国A片(7粒)”、“玛卡999(47瓶)”、“绿色伟哥(1瓶)”、“金伟哥(44粒)”。(用于鉴定消耗的药品除外)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张某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的“黑马”、“冬虫夏草”、“黑金刚”、“强力伟哥”、“极品海狗”、“干通宵”、“极品威哥王VIAGRA”、“精力丸”、“阴茎增大片”、“性动力”、“虫草鹿鞭王”、“袋鼠精”、“硬九天”、“老中医”、“壮腰强肾软胶丸”、“艾力达”、“早泄克星”、“顶破天”、“鹿茸补肾胶囊”、“极品海狗”、“K哥”、“美国A片”、“玛卡999”、“绿色伟哥”、“金伟哥”等25种药品,符合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标示了疾病的治疗作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按假药论处。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3、其他情况有辨认笔录、销货账本、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案件相关照片、销货账本复印件、销货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自被告人张某处扣押的“黑马(7瓶)”、“冬虫夏草(6粒)”、“黑金刚(4瓶)”、“强力伟哥(10瓶)”、“极品海狗(17粒)”、“干通宵(38粒)”、“极品威哥王VIAGRA(6瓶)”、“精力丸(88粒)”、“阴茎增大片(7瓶)”、“性动力(1瓶)”、“虫草鹿鞭王(3粒)”、“袋鼠精(45粒)”、“硬九天(43粒)”、“老中医(13瓶)”、“壮腰强肾软胶丸(2瓶)”、“艾力达(54粒)”、“早泄克星(79粒)”、“顶破天(3瓶)”、“鹿茸补肾胶囊(5瓶)”、“极品海狗(9瓶)”、“K哥(8瓶)”、“美国A片(7粒)”、“玛卡999(47瓶)”、“绿色伟哥(1瓶)”、“金伟哥(44粒)”等25种药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于海光代理审判员  张路晗人民陪审员  李晨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錾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