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一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江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371-2号申请执行人刘江,证件号码130223196305267219。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广顺。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申请执行人刘江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011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761658元扣划至滦县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账户名称:滦县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账户:04×××0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浦连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