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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明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83号申请人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吴明辉,男,汉族,生于1960年,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受理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1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明辉拒不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明辉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路37号5幢1-2层的房屋产权确权于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房屋产权证:绵房权监证字第01880**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