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周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王周村,王俊秀,王红伟,王联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区庐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告王周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西营荟丰苑*室。被告王俊秀,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西营荟丰苑*室。被告王红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被告王联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周村、王俊秀、王红伟、王联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燕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