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5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胜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958号原告冯某,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胜某男,女,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胜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