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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宏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宏刚,天津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向宏刚,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湖北省巴东县人,现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天津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81。法定代表人何亚兰,总经理。向宏刚申请执行天津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天津市津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将该案委托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