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民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桂华与顾银龙、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华,顾银龙,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117号原告周桂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银龙,居民。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郊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9、10层。负责人张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华与被告顾银龙、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桂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桂华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人民 陪 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代) 吴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