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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小燕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巫溪县峰灵镇人民政府,巫溪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燕农村承包经营户,巫溪县农业委员会,巫溪县峰灵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巫法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李小燕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李小燕,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盛荣相,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溪县农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承赞,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德维,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开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溪县峰灵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超,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涛斌,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健龙,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燕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巫溪县峰灵镇人民政府,被告巫溪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燕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燕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燕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燕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李廷军代理审判员  莫丽娟人民陪审员  焦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孟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