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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栗占雄与黄呈虎、黄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占雄,黄呈虎,黄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栗占雄。被告黄呈虎,农民。被告黄兰芳,农民。原告栗占雄与被告黄呈虎、黄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占雄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占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占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栗占雄负担。审判员 莫 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韦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