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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维新、姚海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维新,姚海朋,黄计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53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魏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凌,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维新,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050。被告:姚海朋,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045。被告:黄计早,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014。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02153.47元为限。原告为此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维新名下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翠民路58号(优仕雅苑)3栋3单元602房的房产(权证号码:01××74)。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02153.47元为限,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莫帆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