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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44号原告邹某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云,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7日,原告邹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瞿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