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二刑执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开胜撤回减刑决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开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兵二刑执字第01013号罪犯李开胜,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东省阳东县东平镇双安村委会坑仔村八巷**号,初中文化程度,现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东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以(2011)阳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库尔勒监狱,与2015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库尔勒监狱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本院认定,罪犯李开胜与他人打架,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国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库尔勒监狱撤回李开胜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