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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卓君与李寒英、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卓君,李寒英,周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470号原告吕卓君。被告李寒英。被告周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卓君诉被告李寒英、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卓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卓君负担212.5元,本院退回原告吕卓君212.5元。审判员  沈桐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雨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