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卓君与李寒英、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卓君,李寒英,周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470号原告吕卓君。被告李寒英。被告周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卓君诉被告李寒英、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卓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卓君负担212.5元,本院退回原告吕卓君212.5元。审判员 沈桐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雨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