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09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