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萌与蒋文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萌,蒋文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李萌,女,193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蒋岩,居民,系原告李萌之子。被执行人:蒋文付,男,194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文付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从200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诉讼费775元,应交纳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蒋文付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文付在多家金融机构设立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蒋文付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单莉雅 关注公众号“”